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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商品只退不换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12:56:53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消保委网站
近日,徐汇区消保委发现某运动品牌的投诉较多,主要集中在限量商品的售后问题。例如:消费者李先生在企业商城购买限量款鞋子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回复只能退货退款并补偿100元优惠券。消费者表示鞋子官方商城购买时支付1199元,但是这双鞋子市场溢价很厉害,非官方售价在1700-1900元。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退款及补偿并不能让其买到同样的商品。李先生诉求希望徐汇区消保委协调商家更换相同型号的鞋子。
上述案例中,消费者在该运动品牌购买限量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无法进行换货或修理,只能选择退货。因限量款商品市场上溢价较高,消费者往往拒绝退款,反而更倾向于换货。某知名运动品牌仅仅提供退货一种处理方案,显然不符合《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以及上海市《消条》“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换货修理权利。
经徐汇区消保委与经营者反复沟通,经营者确认该鞋子已经没有库存。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并补偿消费者200元现金。 消费者表示接收。
鉴于知名运动品牌限量款商品库存的原因,徐汇区消保委建议其在销售限量款商品时预留部分库存作为退换货售后之用。或者在消费者购买时,以显著明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此款限量商品后若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只能提供退货,无法满足消费者换货或修补的需求,并做到一物一确认,或者在消费者选择退货后给予消费者更为合适的补偿方案。
原文链接:https://315.sh.cn/html/jcdt/2021/02/26/9550cf8c-c7c4-4717-9729-733ca5d494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