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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存款保险标识

发布时间:2021-03-18 12:44:51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聂国春)11月7日起,存款保险标识在山西省临汾市、河北省内丘县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为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将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存款保险标识到底长啥样?记者了解到,该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保险形象图案的主色调为绿色,图案主体为白色汉字造型“众”,寓意保护公众存款人,同时也组成大树图案,大树的三顶树冠象征存款保险的三大功能:保护存款人、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风险处置。图案的圆形轮廓寓意安全、保护、值得信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存款保险标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款保险标识的构成要素进行单独使用或者对构成要素进行其他组合后使用。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还制定了《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存款保险标识不得用于与存款业务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或者用于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广告宣传,也不得用于与其他机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除外)的联合广告。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境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权利向其他单位、个人转授权,更不得对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等内容进行误导性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参加存款保险金融机构正确、恰当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对存款保险标识使用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有不当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存款保险标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eb315.org.cn/news/view?id=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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