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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18 13:29:35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该协会章程规定了协会的职能、组织机构、资金管理、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共六章34条。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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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有关新闻媒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推举的理事组成。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⑸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支持。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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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职能:

⑴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⑵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⑶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⑸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⑹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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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⑶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报告;

⑷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⑴执行理事会决议;

⑵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⑶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⑷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

⑸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⑹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⑺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⑷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⑶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⑷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要加强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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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政府资助;

⑵社会捐赠;

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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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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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审核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1年11月16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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