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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丸子不符合标准 法院判决退款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18 14:01:14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售卖散装火锅丸子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被判向消费者退款并赔偿合计650元。

   

  2020年3月31日,原告陈先生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11.3元的散装火锅丸子。回家后,陈先生发现该丸子包装不符合《速冻调制食品》标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被告改正并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因退款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先生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1.3元并赔偿1000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较清楚,遂组织庭前调解。被告承认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所售卖丸子包装不合格,愿意退还原告11.3元并赔偿638.7元。最终原告接受了该方案,被告当庭向其支付了商品价款和赔偿款共计650元。

   

  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博博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第11条规定,速冻调制食品应在低于零下15℃的低温陈列柜内带预包装销售。换言之,火锅丸子等速冻食品在销售环节应配有冷藏、冷冻柜,并在低于零下15℃的环境中以密封预包装的形式进行销售,严禁拆包销售、散装销售、裸装销售。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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