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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孩童受伤 消协调解终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18 14:43:57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0日,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市场监管所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自己带着2岁女儿在金川集团公司三招饭店就餐时,服务员倒水时杯子炸裂,将孩子的右手和头部烫伤。后因医药费、后期治疗费,家长误工费等事宜与经营者争执不下,请求消协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在调解中,饭店负责人称问题是服务员不小心造成的,事情发生后店方及时陪同消费者就医。但难以满足消费者过高的索赔要求。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由于饭店服务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给消费者带来痛苦和不便,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数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招饭店赔付被烫伤儿童医药费、家长误工费以及受伤儿童营养补助费等共计57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害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八条第九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金川集团公司三招饭店服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饭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42&typeCls=11&cls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