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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有风险 诚信经营是根本

发布时间:2021-03-18 13:59:18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临洮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1日在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办理了一张价值800元的储值卡。但是,2018年1月10日杨先生到该合作社消费时,却被告知已超过使用日期,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当初办理储值卡时并未标注和告知使用期限,要求继续消费。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至临洮县消协洮阳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洮阳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经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称,对于消费者2016年1月1日办理的储值卡,在时隔两年后来使用的做法无法接受。消费者认为,办理该储值卡时,卡面未标注使用期限,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因此可以认定没有消费期限,双方矛盾激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可继续使用该卡,但是必须一次性提取完毕。因为蔬菜属于生鲜商品,一次性购买无法储存,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经过二次调解后双方才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提供12箱有机蔬菜,从现在开始每个星期提取一箱,取完为止。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式消费纠纷。消费者储值卡中的金额实际为买卖合同的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是储值卡没有写明使用期限,时隔两年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储值卡没有说明使用期限,且没有其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依照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是否一次性提走储值卡中金额所购买的货物,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依照货物的属性,不适合一次性提出的,应当按照市场的销售量与储存期限进行合理的分期取货更符合交易习惯。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对此也做了规定。

    【案例警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方式也相应变得更加新型化。部分商家以提货券的方式代替了原来的给付方式,这样做有利于商家稳定客源迅速回笼资金,消费者也可以避免资源浪费,省时省力按需提货。消费者一旦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切记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对相关服务内容应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好协议和发票,在购买具有特定指向物且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一定要约定履行期限,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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