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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套路深,买玉引纠纷 消协来维权,商场终退货

发布时间:2021-03-18 15:39:45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女士、张先生、董女士先后于2018年5月3日、6月4日、6月11日在嘉峪关市东方百盛购物广场购物后,被告知凭购物小票可以参与抽奖。三位消费者均抽得一等奖后,分别以一折价格8578元、7900元、4286元购买了不同款式的玉镯三只。其后,因为质疑玉镯的品质,三位消费者分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不但收回了购物凭证,而且不予退货,消费者诉至嘉峪关消协长城分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嘉峪关消协长城分会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分别向三位消费者退还了购买玉器全部款项并致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商场组织消费者凭借购物小票抽奖,通过抽奖的形式促销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因此,本案中的商家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退货的行为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中,不要为了获得赠品而盲目冲动消费,也不要偏信经营者对奖品的夸大宣传,一定要理性对待。消费者一定要了解经营者以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也是可以享受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三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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