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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陷阱多 隐瞒信息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20 03:31:20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简介】
2020年8月31日,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市郊分会接到消费者苏女士的投诉称,自己经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看中一套房屋,支付300元服务费和14600元房租后,却得知该房屋性质属于廉租房,不符合出租要求,因租房前经营者刻意隐瞒该信息,于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300元服务费和14600元房租,但经营者只给与退还租金13600元,消费者不接受,诉至消协请求退还剩余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刻意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对其提出严厉批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退还消费者苏女士300元服务费和剩余的1000元房租,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
苏女士与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房屋中介合同,酒泉太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为苏女士寻找符合要求的房源信息并核实相关房产权属资料的真实情况。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房屋中介明知该房屋性质属于法律不允许转租的廉租房,仍故意隐瞒该交易信息,导致交易中断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损害了承租人的实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的规定,房屋中介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向苏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廉租房是政府为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我国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廉租房转租、出租、出售等业务,但在罚则之下,仍有知名中介因利益的驱使而以近乎多倍的价格将廉租房推入高涨的租赁市场,破坏政府解决群众难题、保障社会公正的美好初衷。作为企业,房屋中介应自觉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作为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也应主动了解房屋信息,以免陷入错租廉租房的漩涡之中。
事例提供者: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49&typeCls=11&cls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