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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起纠纷 消保委调解退定金
发布时间:2021-03-31 12:58:05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手房买卖起纠纷 消保委调解退定金
3月29日,阜南县老观乡和台村村民汪先生将一面写有“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锦旗送到阜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以表达对消保委工作人员心系百姓,积极化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据悉,汪先生于1月27日通过阜南某房产中介定购焦阳路建行北侧两层复式楼,交付定金1万元,开具定金票据一张。后汪先生发现所购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名字不一致,担心有纠纷,决定放弃购买,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均遭拒绝。无奈之下,3月10日,汪先生到阜南县消保委秘书处办公室投诉。
接诉后,消保委秘书处联合城南市场监管所进行了调查,经查,汪先生投诉属实,秘书处工作人员随即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某房产中介辩称,我们与王先生约定了定金担保,且在票据上写明“谈好不退定金,谈不好退定金”,现在价格都已经谈好了,收受的定金也已经交给了房屋出售者,定金不应当退还。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责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定金担保约定的事项不明晰,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权属人名字不一致,中介公司是否已经告知购房者,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约定的“谈好不退定金,谈不好退定金”存在歧义。由于,双方约定担保的商品房屋买卖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时,不履行者当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也就不再发生效力,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消除了分歧,达成和解,中介公司一次性退还投诉人10000元定金。汪先生对此表示满意,深表谢意。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