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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中介服务也需“买单”

发布时间:2021-04-09 17:56:1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房东或租客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务后,却绕过中介出租房屋,中介可以主张报酬吗?某公司委托房屋中介甲寻找出租房源。房屋中介甲介绍并带其看了多套房源后,此租房公司表示有意愿租赁其中3套。双方就租金、押金、违约金等细节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并征询业主反馈意见后,由房屋中介甲拟定了这3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但最终,租房公司却与房屋中介乙签订了这3套房屋的租赁合同。除了租期起算日期和房租支付日期相差两天外,房屋中介乙出具的合同与房屋中介甲拟定的合同重要条款基本一致。房屋中介甲认为租房公司和业主有“跳单”行为,起诉要求租房公司与业主支付服务费。

  【说法】“跳单”行为也称为“跳中介”,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交易完成,对委托人产生服务行为,但委托人为了规避或减少交付中介费用,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中介甲为租房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其进行了数次看房,且经多次协商后拟定了租赁合同内容,应认定租房公司接受了房屋中介甲的服务。此外,房屋中介乙出具的合同与房屋中介甲拟定的合同的重要条款基本一致,应认定房屋中介乙实际利用了房屋中介甲提供的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院最终认定,租房公司应向房屋中介甲支付服务费。法官认为,“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民法典对“跳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人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记者 张天培)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4/t20210409_27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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