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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07 23:20:02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03-18 16:11:39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设立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设立“戴明奖”,美国于1987年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于1992年设立“欧洲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是在2012年经中央批准设立的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2015年原质检总局第167号总局令发布《管理办法》,将中国质量奖纳入法治化轨道。目前已开展了三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李克强总理对第二届中国质量奖作出重要批示,王勇国务委员出席历届表彰大会。全国共有19家组织、3名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168家组织、22名个人获得提名奖,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带动了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促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浓厚氛围,推动质量强国建设。
近年来,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中国质量奖工作实践也遇到新的情况,亟须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是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好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推广质量管理方法的作用,加强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跟踪监督和严格退出机制。
二、修订过程
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开展中国质量奖表彰项目后,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历届成功经验,认真研究《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科技奖、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做法,在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至8月,陆续征求了市场监管系统、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完善。经立法审查后,进一步修改形成《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2021年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市场监管总局第36号总局令公布《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评选表彰工作各环节实施主体。一是将条款中涉及“质检总局”或“质量工作主管部门”的表述,对应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管理工作,包括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发布表彰决定等,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在评选表彰委员会人员构成中增加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
(二)进一步明确奖项名额和申报要求。一是明确奖项数量,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二是对参评组织和个人增加了政治要求,并对参评组织细化增加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三是严格涉密管理,明确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三)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流程。一是优化评审程序,根据实践情况,将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的顺序进行调整,陈述答辩之后再现场评审。二是明确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以及产生受理名单、候选名单、建议名单后均要进行公示,各公示环节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完善异议程序。由评选表彰委员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出具审核意见的单位。
(四)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一是严格退出机制。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不予受理其申报时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将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增加到5年。二是禁止以获奖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增加中国质量奖宗旨条款。明确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二是强化奖项宣传推广的功能。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修订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激励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勇攀质量高峰,助力质量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tzl/zlqs/202105/t20210506_8054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