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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违法致重大损失负责人给予5年从业限制

发布时间:2021-05-08 03:58:08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4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

  记者了解到,1月15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医保基金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条例》区分定点医药机构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基金、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资格、限制从业、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

  对于分解住院、过度诊疗、分解处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或医用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基金,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对欺诈骗保的行为,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责令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从业限制,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对个人违法使用医保行为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如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保待遇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等违规情形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基金,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对欺诈骗保行为,如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还应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记者赵清华)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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