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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生产日期超前 商家赔偿1000元
发布时间:2021-05-10 23:28:08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消费者卞先生发现在直播间购买的黑面包,打开后居然有霉点,且生产日期竟为2021年9月10日。经过上海市松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后,经营者赔偿1000元。
据了解,卞先生3月在某直播间购买了一箱黑面包,保质期为30天,内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4月初时发现一袋面包上有霉点。为确认其余面包是否变质,卞先生连拆了6包,发现均出现霉点,同时发现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居然为2021年9月10日。卞先生联系商家,要求赔偿1000元,但是商家仅同意赔偿500元,并且多次对消费者的存储方式提出质疑,卞先生对此不满,遂向松江区消保委投诉。
松江区消保委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刻联系经营者。经营者认为,消费者购买面包仅支付了23.9元,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定也只需要赔偿其71.7元,自己出于人道主义赔偿500元已经足够。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外包装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按照法律法规,应该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如果该问题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家可以赔偿后向厂家追偿。最后,经协商,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并赔偿1000元整。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松江区消保委表示,食品安全是人的基本生存保障,经营者、生产者要慎重对待食品质量问题,树立口碑意识,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消费者吃得安心,企业的“饭碗”才能端得安稳。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