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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容易退钱难,老人漫漫维权路 消委会建议谨慎购买养老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11 19:36:21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近日消委会收到一位88岁老人的投诉材料:陆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于是在2018年9月的时候经人介绍到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参观。当时的销售人员大力推销,声称当天交费享有优惠。陆女士一时冲动就当场缴纳了58000元,同时在未细看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鸿福至尊养老服务认定书(一次性设施设备使用费)》。
2019年4月,陆女士回到老家探亲。期间她亲身到当地的养老院进行了实地体验,发现家乡的养老院在各方面条件上都更适合自己的养老需求。经过综合考虑,陆女士最终选择在家乡的养老院入住养老。
自此,陆女士的家人就开始向泰成逸园养老院提出要解除合同和退回款项,但养老院对此迟迟不给予答复。由于疫情爆发,此事拖延了一年之久。2021年1月,陆女士的家人再次到养老院交涉,得到的回复是:仅退回50%的费用。陆女士无法接受这个处理方案,毕竟自己奋斗了大半辈子才积蓄了这么一笔养老金,现在未曾入住一天,就要被养老院扣除如此高额的费用。但对于陆女士继续协商的请求,养老院一直消极懈怠回应。无奈之下,陆女士只能写信到消委会求助。
我会3月18日收到信件后,马上介入调查。养老院起初态度友好,承诺会安排专人跟进,但迟迟等不到养老院的回复。期间,我会多次致电养老院,接电人员以“经办人员休假”为由应对,对于我会的约谈和调解要求也不予正面回应。至4月28日,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以及相关企业依然未对该投诉作出回应,因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请谨慎选择购买该公司的各种养老服务。
本案中,争议双方的焦点是关于解除合同时所需扣除的款项。养老院认为,双方有签订合同,现在是消费者提出终止,是违约方,合同约定收取是一次性设备设施使用费,应不予退还。消费者则认为,虽然是预缴设施设备费,但是自己并未激活,更未使用过养老院的任何设施设备,也未曾享受过任何服务,不应被没收全部款项或者扣除高额的手续费。
我会分析:从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来看,养老院的服务认定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就只有“乙方提前提出中止,甲方所收的付款不予退还”。除此以外,并无约束甲方责任义务的内容。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委会认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养老院,首先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消费者在非理性消费后自行提出解除合同,养老院是可以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但是也应在合理范围内。
在此,我们呼吁,各养老院经营者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重视消费者诉求,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处理问题。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有担当,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12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