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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违法 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发布时间:2021-05-21 03:10:4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如果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认定保险公司不能片面地适用免责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的一天傍晚,刘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骑车人古某被撞伤、古某的两个孩子当场死亡。刘某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调查,古某存在准驾不符、不按规定载人且未戴安全头盔3项交通违法行为。因刘某肇事后驶离,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古某无责任。事后,刘某赔偿古某20万元,并支付了4000余元治疗费用。

  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古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涉嫌肇事逃逸,古某在事故中亦有过错,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米东区法院认为,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事故并不知情,不具有逃逸情节。据此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保险公司赔偿古某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刘某在前期支付款外,再赔偿古某16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有效规避或者转移风险。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适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据以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理解订立免责条款的目的以及订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使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乔军)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5/t20210520_28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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