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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人民币 不是任性是违法

发布时间:2021-06-11 22:25:31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关注,事情的起因是一对情侣闹矛盾,男方故意毁损了37张百元现金,结果被公安机关罚款400元,理由是撕毁人民币是违法行为。这让不少人在感叹的同时也惊呼“人民币真不能任性处置”。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式成立,同一天,发行了新中国统一的货币——人民币。人民币从设计、印制再到发行,无不凝结了劳动人民的智慧与结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时至今日,尽管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各种非现金支付方式不断涌现,为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但绝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人民币的管理和维护。中国人民银行更是在去年底发布公告,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人民币管理条例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故意毁损人民币事件时有曝光。如安徽两男子用烧百元大钞的方式来“斗富”;浙江一男子当着民警的面,怒撕人民币;更有商贩明目张胆地贩卖以5角硬币打造的戒指或项链等。这些行为看似是“我的钱,我做主”,但实际上均已触犯了我国法律,皆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显示出国家切实维护人民币形象和尊严的坚定决心。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习以为常的毁损人民币行为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在纸币上乱写乱画,比如在人民币上留下自己的交友信息、“秀墨宝”等,这些都被认定为毁损人民币的行为。

  那么,如果是无意中毁损了人民币是否也属于违法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家只惩处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此外,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进一步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也就是说,如果不小心毁损了人民币,会有相应金融机构为您兑换完好的人民币。

  之所以出现毁损人民币的现象,主要还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现代社会,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可侵犯公共利益,并且要遵循社会规范。(王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6/t20210610_287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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