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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电扇掉落伤人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6-28 23:25:0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

  2020年5月,张某开办饭庄,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同年8月,陈某等一行5人到饭庄吃饭,吊扇突然脱落,造成陈某等2人骨折或皮外擦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陈某等人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装修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也是受害人,拒绝赔偿。经查明,这10台吊扇全是不合格产品。陈某等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装璜公司已签订了承揽合同,该装修存在安全隐患,装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陈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侵犯,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店主要求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店主再向厂家追讨这个赔偿和其他产生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本案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综上所述,张某对前来消费的陈某二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饭店消费受到人身伤害,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非: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6/t20210628_28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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