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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这些要点应知晓

发布时间:2021-07-06 08:03:54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相关规定,这些要点您了解吗?

   

    1.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2.可开具机动车发票的企业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3.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4.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处理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开具红字机动车发票的规定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40-217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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