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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前男友的27万只要回17万

发布时间:2021-08-18 03:02:38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一起分手后索要转账的纠纷二审落判,引发关注。

  2015年9月,张女士与尤先生通过网络相识,见面相处后逐步确立了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张女士于2018年2月至2020年9月共向尤先生转账27万余元。两人分手后,张女士开始向尤先生讨要转账的钱款。

  张女士主张转账的钱均为借款,是出于对朋友的关心和照顾。但尤先生认为,这些钱是情侣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仅同意偿还其中的4万元。

  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显示,张女士曾多次要求尤先生写欠条,且聊天记录中有“等你有钱了再还我”“等你赚钱了再还我”等表述,尤先生也说过“借我几千块钱,租房钱不够,三天后给你”等。

  怀柔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交易明细中的具体交易时间、频率、数额以及转账后的聊天记录,对于转账数额较小或转账数额具有特殊含义的100元、200元、500元、520元、1314元等,应认定为情侣之间为维护或者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但对于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且不包含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法院认为显然超过了情侣间的日常共同消费水平及一般赠与的额度。且张女士在聊天记录中也有要求尤先生在经济条件有所缓解后偿还的意思表示,尤先生也向张女士表达过归还之意,故应认定为借款。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尤先生偿还张女士17万余元,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尤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王启军提醒,情侣间520元、521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买杯奶茶吧”这类没有偿还意思的小额转账体现不出借贷的合意,这样的“爱的金钱表示”不能认定为借贷。 (记者 张蕾 实习生 张馨予)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8/t20210817_29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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