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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集2022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立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6 08:22:22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市监函〔2021〕696号
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相关规定,现就征集2022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的项目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全省或成渝经济圈范围内具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
(三)申报的项目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四)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层级(属于全国范围内或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不应申报)。
二、申报范围
(一)具有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项目;
(二)推动成渝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急需制定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分析和研制,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健全和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
(二)有项目申报意愿的组织或者个人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非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可提交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
(三)成渝经济圈区域协同地方标准要在成渝经济圈具有普遍适用性,由我省辖区内的单位联合重庆市相关单位共同申报。
(四)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起草单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建议起草单位提前编制标准草案,科学合理确定立项项目名称。立项项目正式下达后,名称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行业主管部门对征集的项目应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进行遴选和评估,择优申报。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六)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复审工作,应结合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对由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发布满5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行业主管部门在提交年度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实施时间较长标准的审查情况说明。与当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冲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相关指标低于现行有效国家行业标准或交叉重复、引用了已废止标准等情况的标准必须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
(七)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其他行业部门进行协调,并在项目申报书中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协调未果的暂缓申报。
(八)行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申报函(含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申报函、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2)、申报项目重要支撑材料(按需提供)以及2021年度地方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等材料盖章扫描后刻录光盘一同报送。逾期不报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增补立项计划。
联系人:杨方
电 话:028-86607605
邮 箱:252130919@qq.com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1/10/11/315921f0e37e4ae8851122dad15909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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