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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费率要与赔付率挂钩 价格虚高产品要强制降价

发布时间:2021-10-20 16:40:09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对此前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强制搭售、捆绑销售、夸大保险保障范围等九类不规范行为“明令禁止”。同时,完善了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引导保险公司提高意外险赔付率,也倒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高性价比的产品。

   

  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意外险是一种保费低廉、保障范围灵活、保障功能较强的险种,社会需求广泛,客户数量众多。然而,意外险市场基础薄弱,意外险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随后启动意外险经验发生率表编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此后各项工作陆续展开,2021年4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9月,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中国银保信正式发布《中国保险业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2021)》,填补国内意外险发生率研究测算工作的空白,促进意外险科学定价、产品创新。

   

  如今,改革工作再进一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的新法规出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逐步淘汰赔付率低、定价不合理产品

   

  根据《办法》要求,未来意外险费率定价将与赔付情况直接挂钩,逐步淘汰赔付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需及时调整费率。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问题,各保险公司需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引导机构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

   

  与低赔付率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续费问题。由于产品形态简单,差异化竞争性不强,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往往进行手续费恶性竞争。据了解,此前行业内有部分意外险渠道费用水平较高,比如银行借款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在某些渠道手续费率超过50%,而航空意外险的手续费率在有的渠道超过了90%。畸高的手续费,不仅会动摇意外险的定价基础,损害保险行业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办法》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列明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九类禁止性行为。业内分析指出,通过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此前意外险市场中搭售和捆绑销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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