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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60余万!广西钦州首例销售假药“行刑衔接+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1-11-12 23:17:37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由广西钦州市市场监管局与钦州市公安局联合查办的赵某兰、李某君销售假药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该案系钦州市首例销售假药“行刑衔接+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以来,钦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反映购买到假冒“葛洪牌桂龙药膏”的投诉举报,经比对辨认,初步认定消费者反馈的均为假药。根据行刑衔接机制,由于涉嫌销售假药,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线索移送给钦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7日立案,立案后公安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展开了侦查,发现赵某兰、李某君于2020年5月底至7月初从邹某手中购进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后,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冒充为“葛洪牌桂龙药膏”的生产厂家广西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兜售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当客户购买时,便通过江苏省某市某快递营业点以“刘主管”名义向消费者邮寄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所得货款由某快递代收后另行结算。2020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某快递营业点扣押了175瓶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截至被查获,两人销售假冒的 “葛洪牌桂龙药膏”金额共计62612元。

  侦查终结后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药品安全,钦州市市场监管局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市检察院驻市市场监管局检察工作站,将线索通报市检察院,建议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最后移交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是钦州首例销售假药“行刑衔接+公益诉讼”创新案例。市检察院驻市市场监管局检察工作站有效运转,在公益诉讼与“行刑衔接”上发挥监督、支持、协调与服务作用,对进一步强化打击销售假药等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公益诉讼”机制构建,发挥市检察院驻市市场监管局检察工作站的监督作用,有效形成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实现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双赢局面,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装上“双保险”,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dfdt/t10766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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