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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费环境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21:50:24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为了维护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在省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协助支持和南京、苏州、南通、扬州、泰州市残联参与配合下,于2015年5月上旬对市区商贸流通、公共服务营业(服务)网点建筑物附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快速调查(体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此次调查对象为:随机抽查省内被调查城市的公共服务、商贸流通企业(单位)的服务网点。采取由相关市消协和残联工作人员、建筑设计技术人员、媒体参加,残疾人到现场进行体验、实地调查的方式开展。
此次调查内容是:对市区商贸流通、公共服务营业(服务)网点无障碍通道进行使用体验;消协、残联工作人员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对建筑物附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实地调查。
二、调查(体察)结果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服务设施。本次调查,主要对我省五市市区商业和公共服务建筑的入口及门、普通营业区、洗手间、结算通道、电梯等13项设施进行了体验和调查,共涉及148个单位,其中公共服务企业57家、商贸流通企业91家。
(一)无障碍入口建设情况。148家被调查单位中,86家建有无障碍入口,占58.11%;公共服务、商贸流通2个行业,情况基本相似。公共服务业,已建的33家,占57.89%;商贸流通业,已建的53家,占58.24%。
(二)无障碍标志设置及提示情况。148个被调查单位中,设置标志提示的50家,占33.78%。其中公共服务设置提示的,占29.82%;商贸流通行业情况略好,设置提示的占为36.26%。
(三)轮椅坡道情况。轮椅是残疾人出行的必备工具,轮椅坡道是指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此次调查,有轮椅坡道扶手的为63家,其中按照轮椅坡度比例1:8——1:20的设计规范进行了调查,轮椅坡度符合规范的53家,占总数的35.81%。
两个行业中,公共服务情况较好,符合规范的25家单位,占43.86%。商贸流通情况略差,符合规范的只占总数的30.77%。
(四)轮椅通行平台建设情况。设计规范要求,入口轮椅通行平台宽度应≧1.5m。被调查的148家单位中,符合规范的只有43家,占29.05%。
(五)入口门的设置。调查结果显示情况较好,105家单位采用了自动门或其他力度较小的弹簧门且大部分单位入口门敞开,便于消费者进出。
(六)无障碍电梯设置情况。在被调查的须要设置电梯的91家企业中,有无障碍电梯的46家,占50.5%。
(七)低位服务台设置情况。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低位服务设施表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00—850mm。调查发现, 148家单位中,服务台设置符合规范的72家,占48.65%。从行业情况看,公共服务情况较好,符合规范的,占64.91%,商贸流通符合规范的,只占38.46%。
(八)无障碍厕所、厕位设置情况。在被调查的148家单位中,设置无障碍厕所的45家,其中公共服务企业13家,占被调查公共服务企业的22.81%;商贸流通企业32家,占被调查商贸企业总数的35.16%。设置无障碍厕位的有44家,其中公共服务企业9家,仅占被调查公共服务企业的15.79%;商贸流通企业35家,占被调查商贸企业总数的38.46%。厕位面积达到要求的37家,占总数的25%;有安全抓杆的41家占总数的27.70%;有安全挂钩的45家,占30.41%。
在此次被调查的单位中,无障碍设施基本完善并能正常使用的单位有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等23 家,其中5家设施完全达到规定要求。无障碍设施方面做得比较差的单位有20家单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入口无障碍通道设置存在问题较多。
1、经营场所建筑所在的广场与外围道路之间存在台阶,落差较大,但未设置进入广场的轮椅坡道。即使设置轮椅坡道的,往往设置通道的数量较少,残疾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需要绕行更多的路程才能到达同样的位置;
2、广场与经营场所之间看似平坡入口,但由于装修铺设地砖等,往往与建筑存在一定的落差,且落差未处理成平缓坡面,造成轮椅出入不顺畅;
3、经营场所采用台阶式入口的未设置轮椅坡道;
4、不少超市为防止购物推车外流,往往在超市外场地设置金属或石质阻隔,致使轮椅无法出入,无障碍入口形同虚设。
5、设置轮椅通道的,仅三分之一设置通道扶手,少数轮椅坡道坡度过陡,宽度不符合要求。
6、入口门的设置上基本为玻璃感应门或玻璃弹簧门,个别商场玻璃弹簧门力度过大。
(二)助残设施设置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公共建筑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有无障碍电梯无明显标识。不足一半的经营场所设置低位服务台。只有少部分企业提供了合格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先天不足。部分被调查的营业网点由于是租用房,原有建筑设计时无障碍规划不到位或者未作考虑,加之原有结构无法做大的改动,造成现有情况。比较典型的是部分银行营业网点、公用企业设置在居民区的网点,也包括少数商场。
二是助残意识不够强。一些可以改进的设施,由于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未能加以完善。部分单位入口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助残设施基本有,但是在无障碍电梯入口处,停满电瓶车,残疾人专用绿色通道上锁,不能便捷使用;在体察时,个别单位工作人员不予配合,甚至阻拦此次消费体察工作。
三是部分消费场所的管理人员对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善。有少部分消费场所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无障碍设施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助殘设施没有有效利用。如在调查时,发现个别单位已经建有的无障碍厕所被杂物占用,管理人员看见有电视台人员拍摄,便称正在打扫卫生,随即派人清理无障碍厕所的杂物。
四是消费场所的工作人员对残疾消费者的态度差异较大。体察中发现银行的工作人员多能自动迎上询问,以及时提供帮助。但有些企业却在有电视台拍摄时才迎上询问,而在暗访时就没有人过问。一些商场超市消费场所没有专门的结账通道,残疾人要跟普通人一样排队。
四、建议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结合此次调查,我们建议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无障碍意识。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获得“平等、参与、共享”现代文明生活的机会。要通过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其他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普及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义和常识,倡导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引起社会各界对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关注,树立全民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了解、支持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精神,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新建建筑和公共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检查、验收,做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验收。对已建建筑物加以改造和完善。
(三)切实加强整改。结合此次调查,将致函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中欠缺之处,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对不认真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单位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
(四)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力度。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损毁现象,当地民政、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要迅速处置,切实落实无障碍设施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运行。
原文链接:http://www.heb315.org.cn/news/view?id=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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