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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互法院宣判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2-19 07:59:0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由“剧本杀”游戏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删除张某等个人账号信息,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张某等2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2021年4月,张某等人因不满广州某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某公司遂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某公司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某公司则以张某等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张某等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开监控录像,并表示“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构成对张某等隐私权的侵害。某公司未经张某等同意,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亦构成对张某等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此外,张某等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某公司店铺排名因差评导致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等发布差评,不构成对某公司的侵权。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李 楚)

法官说法: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介绍,本案中,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游戏服务的需要获取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如将这些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不然则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同时,本案监控录像拍摄于包间内,玩家对其在房间内的活动不为他人知晓具有合理预期,属于私密活动范围,且某公司在游戏开始前未告知玩家包厢内有监控,公开录像时亦未征得玩家同意,监控录像公开客观上造成张某等的精神困扰,影响了张某等生活安宁,故构成侵害隐私权。

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相关网站评分高低不等同于社会评价的高低,经营者应理性看待网络排名。且店铺排名并非固定不变,即使店铺排名因案涉差评导致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2/t20220218_32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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