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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案例】电影院因不可抗力取消开影 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2-02-26 01:35:40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案情简介】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高先生的投诉。高先生在一电影院购买了2张电影票。观影当天高先生到电影院后却被告知该电影票已被退票,但高先生在开影前并未收到任何退票通知提醒,且退票的钱也未到账。于是高先生向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可电影院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解释,且态度极其恶劣,最终高先生无法观看电影,退款亦未到账。所以高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要求电影院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尽快解决退款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主动跟电影院了解情况。电影院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防控,电影院仍未开业,员工未跟消费者解释清楚,产生误会,现已对员工做批评教育。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出,电影院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营业,却未及时在电影购票平台关闭售票通道,从而引起纠纷,电影院理应承担相关责任。最终,电影院主动联系消费者解释情况,并退回已收取的电影票费用。

  【案例点评】本案中,焦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和《民法典》中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问题。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电影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电影院作为经营者,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电影院无法正常营业却在平台上销售电影票,此行为实属不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电影院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业、无法履行合同的,可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以减轻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无论作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遇到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当提前做好沟通解释,尽可能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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