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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平台自卖车要承担卖方责任

发布时间:2022-03-19 05:49:1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发布会获悉,该院审结的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在同期审结的全部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占比从2019年的13.3%上升至今年的51%。一些二手车平台自卖二手车,在购车协议中却有意规避自身责任,消费者通过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购买后车辆出现问题,平台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卖方为由拒赔。那么,消费者究竟该如何“避雷”?

  消费者郭某在一个二手车平台官网选中两辆车,到店咨询时,销售人员高某称无需签合同,把车款支付给他,他会把车款转给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银行账户后,其中一辆车交付并过户至郭某名下;另一辆车经郭某多次催促,却未交付所购车辆及办理过户。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并已办理过户,遂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公司辩称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高某虽是其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不包括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

  法院认为,高某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其与消费者郭某通过微信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该二手车平台官网,高某在公司工作内容也是售车。法院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职务行为,故消费者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承担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

目前,虽然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二手车电商平台选购二手车,但也存在二手车平台自卖二手车却规避责任的情况。在购车协议中,通过有歧义的字词有意模糊其身份或在合同中不予体现,事后涉案车辆出现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便以其是中介方而非卖方来推诿责任。法官认为,二手车交易平台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时还具有卖方身份。法院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平台是否为卖方。为维权便利,消费者应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记者 林靖)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3/t20220317_325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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