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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面容等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2-03-26 03:09:31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郭先生在购买某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时按要求录入指纹和拍照,并留存了个人身份信息。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识别方式由指纹调整为人脸,并向郭先生发送短信通知相关事宜,要求进行人脸激活。郭先生认为对方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年卡入园系统更换为人脸识别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先生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他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指纹特征信息。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动物世界发送的短信已经构成了新的要约,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以人脸识别的方式入园,即野生动物世界以短信形式发出的要约对郭先生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应当删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可以以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进行收集和使用,但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二者有所不同,隐私权侧重保护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则是对公民做出与他人不同的区分。

  指纹、面容等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王泉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3/t20220323_32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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