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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销不合格化肥 种植户获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26 02:07:27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事例简介】
2021年7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药材种植户罗先生反映,自己今年年初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兴盛农资经营部购买的青海格尔木农乐钾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农乐硫酸钾镁GB/T20937-2018(一等品)化肥,施肥之后,种植的药材和当归一直没有生长,出苗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希望安定区消费者协会核查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定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派到安定区内官镇消费者协会分会,因涉及化肥质量问题,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签订委托书,委托甘肃省质检院对化肥进行检测,以明确双方责任。
8月5日,内官镇消协接到甘肃省质检院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化肥其主要成分氮和氧化钾指标与外包装标示的一等品相差0.2-0.3个百分点,判定为不合格化肥。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罗先生购买化肥款的三倍赔偿计2400.00元,同时经营者承担化肥检测费1500.00元及交通费等费用,总计5000.00元。内官镇消协支持经营者向青海厂家要求赔偿。
【事例评析】
由于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与农业发展水平、公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纳入了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以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经营者向罗先生提供的化肥质量不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导致罗先生种植的药材无法正常生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化肥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对于给罗先生造成损失的部分,经营者还应当先行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能够证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供货者的责任的,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上述责任后,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追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官镇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罗先生获得赔偿后,支持经营者向青海厂家赔偿,就很好地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
与一般的消费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时的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易受侵害;二是农资领域的消费维权举证难,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大多没有索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的习惯,导致纠纷出现时难以举证;三是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难度较大。因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时要注意收集、保留购物发票或服务发票,留存实物、鉴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应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事例提供:定西市安定区消费者协会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58&typeCls=11&cls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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