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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有问题 消协出面讨公道

发布时间:2022-04-16 01:19:27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事例简介】

2021年2月22日,庆阳市西峰区消协接到消费者申女士的投诉,称自己于2020年10月25日通过庆阳市西峰区京和不动产公司(贡园小区店)与通达商务大厦一套公寓的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同时分别交付京和不动产公司服务费750元,交付房主房屋租赁费22500元,租期一年。但在今年的2月8日申女士家里突然来了一位自称房东的人,告诉她房子是他的让她尽快搬出。申女士与其交涉后得知与她签订租房合同的房东是二手房东,并非房东本人。于是申女士要求该中介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租金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经多次交涉无果后,申女士投诉西峰区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峰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申女士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申女士当时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房源信息时没有审核该房东的房产资质,造成一房两租。申女士认为该房产中介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因此要求该房产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拒不承认是自己的工作失误给申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经我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对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宣讲,使中介公司认识到本案确因工作人员的失误,给消费者经济上造成了损失。最终,经调解,京和不动产中介公司退还消费者750元信息服务费。剩余房租经调查二手房东因经济纠纷已被他人起诉,因此支持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事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事例中,申女士与庆阳市西峰区京和不动产公司签订的是房屋中介合同,京和不动产公司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在向消费者申女士提供房源信息时没有审核房东的房产资质,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居间服务中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这是房屋中介机构从事居间活动的惯例守则,也是法定的附随义务。房屋中介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认识到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性质、房产权属、信用审查等是居间人应当知道并掌握的信息,也是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事项。作为经营者,房屋中介应自觉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而作为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也应主动了解房屋信息,以防范陷入一房二租的漩涡之中。

事例提供:庆阳市西峰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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