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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车”成家常便饭?省消委:可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发布时间:2022-04-30 00:44:16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一”小长假到来,汽车市场将会迎来一波消费“小高峰”。消费者购买汽车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消费纠纷?定金、“三包”、商业保险、强制消费、虚假广告、霸王合同等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和规避?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针对汽车销售领域容易出现的消费纠纷进行专业解读,为消费者购车保驾护航。

  这段时间,川渝两地消委均收到不少消费者关于4S店延迟交车的消费投诉。消费者在4S店购买车辆时,汽车销售人员一般会在消费者交付定金之前口头承诺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特意模糊交车时间,如把交车时间约定为“以商家通知为准”。那么,在4S店长时间不交车,又拒不退还消费者定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张利娟律师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4S店格式条款将交车时间约定为“以商家通知为准”,如未就此对消费者进行合理恰当的提醒,消费者可主张此条不成为合同条款。

  张利娟律师支招消费者:可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与4S店进行协商,达成关于交车时间的新的协议。如仍不能消除分歧,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消费者可随时请求4S店履行交车义务,但应给出必要合理的准备时间。如因4S店原因迟迟不能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消费者有权利向4S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延迟交车,消费者可以主张上述权利吗?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彭安碧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是否能因此免责?我们先要清楚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即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新冠疫情等,消费者应注意区分疫情是否实质影响经营者履约。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彭安碧律师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主张疫情导致延迟交车的,消费者除了留意经营者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外,还可要求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因疫情停工停产通知书、疫情导致车辆运输受阻的书面凭证等,判断是否与疫情有关联性,是否客观上造成商家无法履约,否则缺乏基本的事实证据佐证,消费者可对经营者的主张不予认可。另外,还应注意时间上是否合理、冲突,比如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严重疫情而不能生产,又比如合同履约期到期后才发生的疫情,均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省消委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5/2022/4/29/0751729274c04cd381a50fa2688e24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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