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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店使用"五常"字样销售非五常大米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2-04-30 03:44:37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的案件,判决网店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册有多个证明商标,其中一个商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时,靠前的搜索结果中黑龙江省宁安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有四款大米商品链接标题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样,但其店铺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经向平台投诉,涉案四款商品均被整改或禁售,至整改或禁售之日的销售金额分别在90万余元、44万余元、58万余元、58万余元。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杨浦区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及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店所经营的大米产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产品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网店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电商平台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不承担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张呈 邵阳)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往往需要精心设置商品链接标题,使其商品或服务能更多地被消费者检索到,以实现经营获利。但有的商家抱着攀附名牌的想法,企图在标题设置上打擦边球,将他人所有的商标名称写入自己的商品标题中,以此增加曝光率。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如果因此抢夺了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机会,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依靠自身产品、服务的品质、特色去增加自身的经营竞争力。在经营网络店铺时,也应注意规范设置商品或服务链接标题,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4/t20220426_33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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