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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印发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06 00:14:2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全面部署,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就适用范围、违法行为情形、涨幅认定标准、行政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及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和为民生商品、防疫用品提供的运输、交易、配送、摊位出租等相关服务,均适用该指导意见。

  根据该指导意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相关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哄抬价格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最高进销差价率×120%)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4月25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或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现进销差价率超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合理进销差价率×120%)的。

  原合理进销差价率是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进销差价率确定的合理数值。

  (四)现进销差价率虽未超过原进销差价率20%(现进销差价率≤原进销差价率×120%),但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主观故意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五)商品销售单价低于3元且行为未对市场价格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下一步,市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205/t20220504_2699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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