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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不签协议 商家擅自规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2-05-17 18:26:22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四平市消费者张女士到消费者协会投诉,2021年5月27日张女士花500元钱,在四平市一家洗浴中心办理了1张会员卡(次卡)。当她去洗浴中心消费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张女士的会员卡还可以消费18次,但是时间是截止到12月末,如果张女士在12月末之前消费不完,会员卡就会自动清零,剩下的钱不退。张女士不认可,于是向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初张女士办卡的时候,洗浴中心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协议,但在办卡的时候跟张女士说明了会员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款,会员卡是年卡,到期清零,消费者想继续消费就要办理续费。但消费者并不承认当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向她告知。消费者协会指出了洗浴中心存在的问题,办理会员卡应该同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擅自规定会员卡有效期,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时间和消费方式,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洗浴中心这个规定是无效的。同时,张女士当时办理的会员卡是实名的,是记次的,约定了每次消费的金额,如果洗浴中心坚持要规定有效期,消协组织就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洗浴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洗浴中心最终同意消协组织的调解意见,将卡内剩余的次数进行折算,退还消费者 340元。张女士对消协的调处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张女士办理的预付卡是次卡,也就是跟洗浴中心约定了每次消费的金额,张女士消费一次洗浴中心收取一次费用,余款属于张女士,洗浴中心没有权利处置。当洗浴中心提醒张女士到期余款自动清零,张女士要求退还余款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案例,洗浴中心虽然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合同,但是在向消协组织说明情况的时候表明,洗浴中心规定了到期余款自动清零。洗浴中心显然没有摆正自己的交易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的,洗浴中心这么做就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把本属于消费者的钱看做是经营者可支配的财产,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洗浴中心办理预付卡消费应该主动同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单次消费金额等详细信息。张女士是以其实名登记办理的会员卡,洗浴中心不能规定时限。

  消协组织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自主依法维护消费公平的意识,了解一些公平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经营者的不公平做法勇敢说不,拒绝经营者为追求利益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消费不公平现象形成强大的自我保护力量,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这种不公平现象。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jsts/202203/t20220304_8406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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