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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违约 理应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22-05-17 19:41:14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吉林市消费者李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与4S店签订了某品牌选装款家用汽车购车协议,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李先生接到了4S店的厂家确认订单。8月,李先生在核对订单信息时,发现编号和配置与协议选装的不符,4S店解释称李先生的原始订单在系统上消失,只有新订单可以选择,如果选择新订单,需要额外支付2800元选装费用。李先生同4S店协商无果,便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了解到,生产厂家网络升级,李先生订单在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由于没有原始数据,所以无法提供李先生所选商品。消费者协会认为,4S店既然已经与消费者签订了协议,又收取定金,就应该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由于4S店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协议规定内容,应该承担本次纠纷中全部违约责任。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对4S店的行为表示理解,没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S店为李先生退还了1万元定金。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S店以厂家系统更新要求消费者加钱选择,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4S店同李先生签订了购车协议,对编号和配置都做了详细约定,4S店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选配车型,对于生产厂家系统更新造成的损失,应该由4S店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法律规定,4S店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由于李先生对4S店的行为表达了谅解,没有要求双倍返还,4S店退还了定金,也达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消协组织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支付定金签订购车协议或者合同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对协议或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内容进行详细阅读,做到大致了解和掌握。要填写清楚定金的数额,同时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如果购买的产品属于延迟交付,还应明确交付时间,防止一些不良商家无限期推脱,届时可凭协议或者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商家设定的服务费及保险费等条款是否存在消费陷阱。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jsts/202203/t20220303_8405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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