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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促销沙发出现质量问题 商家称特价商品不退换

发布时间:2022-06-18 13:56:27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家居广场购买了一套促销沙发,家居广场的工作人员送货上门时,王先生才发现沙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处皮面破损脱落,于是要求家居广场给予退换,该店工作人员表示:销售时已明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已签字确认,且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超过了店内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拒绝退换货。消费者认为商家此举是霸王条款。

  二、案例分析

  (一)特价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承担质量担保义务,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除非经营者出售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瑕疵,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该案例中商家事先未告知王先生购买的沙发存在瑕疵,且该沙发明显不符合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质量要求,商家应承担退换货责任。

  “促销品”不过是商家为了促进销量而给货品贴上的标签,在法律上与其他的商品并无不同之处,因而其仍然属于三包的范畴,商家称“促销商品不予退换”只是商家一厢情愿的说法,消费者无需理会。不管是“促销”、“特价”还是“降价”的商品,商家都必须对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家不能因此而免责,而消费者即使买了促销商品,仍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无效

  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且免除了商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

  (三)若商家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消委提示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和解。消费者若与商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flsw/20220616/3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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