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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涉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9-11 02:04:46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南谯区市场监管局调处销售无标签食品
假冒专利食品案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7日,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面向老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有60余名老年人正在现场听取当事人旅游线路宣讲。现场发现有6件“苗王御方酒”、11盒“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和38盒 “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其中“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无标签,“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日以160元/件的价格从贵州苗王金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500mlX6瓶/箱,酒精度38±1%vol的“苗王御方酒”50箱;于2021年11月从生产厂家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以540元/瓶的价格购进三箱共12盒礼盒装鱼造型白酒,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签。规格为5000ml/瓶;于2022年6月初通过微信从山东省以12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外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40盒“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并通过召集老年人以宣传旅游为名,推销上述产品。
2022年7月6日,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种白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经核实,当事人向老年人推销的上述产品中,“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标注的“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修复人体机能补肾壮阳防止阳痿早泄的中药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0109009.30.8”,专利申请已失效。
截止案发时止,包装上无任何标签的“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除1盒用于自家摆设,剩余11盒尚未售出,货值5940元,假冒专利的“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以150元/盒的价格售出了2盒,非法经营额600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营假冒专利产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11盒“富贵金龙”鱼造型白酒;
2、没收销售失效专利“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的违法所得6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行为,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失效专利“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的行为,罚款50元,合计罚款20050元。
【案例评析】
对于当事人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产品,是否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判定。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是通过微信平台购买的,没有对出售方进行核实,没有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而且“密宗至宝丸”黄精鹿血丸是一种食品,当事人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事人在进货时,存在主观过错,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不属于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据此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调处虚假宣传欺骗
老年人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明光市某保健服务中心有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至该中心现场检查,经查:该中心经营场所内有多名老年人在听养生讲座,宣传的主要内容是:益寿泰胶囊能全面修复调节人体八大系统(免疫系统、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能够增强免疫力,延迟衰老,抗突变。通过试服,血糖高的、血压高的都可以调节,吃了7天后白头发可以变黑。腿疼腰疼的、走路不利索的、有拐杖的,吃一段时间后就能把拐杖扔掉,正常行走了。有两年瘫痪史的,吃了益寿泰胶囊10天后能够自由行走。可以预防癌症,吃了后20年不得癌症。
当事人销售同健牌益寿泰胶囊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消费者166份益寿泰胶囊款,并向社会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以20000罚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骗老年消费者虚假宣传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案例中明光市蕲艾保健服务中心,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退费赔偿。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哄骗老人购商品
违背承诺退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一位古稀老人汤老太到全椒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进行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11月6日收到某超市短信,说去超市有礼送,于是汤老太就去了该超市。到了该超市见一名中年男子在宣传某牌食材机,说它如何如何的好用及好处,并说将在2022年元旦该商品就在该超市上架。于是汤老太花了3999元买了一台。回家后发现该食材机并没有那位中年男子宣传的那么好,机洗的食材还没有手洗的干净,并且到投诉当日,该食材机都没有在该超市上架出售。汤老太认为被该超市欺骗,要求退货。该超市多次以卖给她的食材机是外地厂家在此借他们的场地进行产品宣传推销,与超市无关为由拒绝退货。汤老太于7月29日到全椒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了解情况,经调查,2021年11月初,外地**厂家推销他们生产的食材机,要求在该超市上架销售。因为该超市对该厂以及这款食材机不了解情况,没有立即答应厂家。要求厂家自己进行宣传推销,如果产品好,消费者认可,就给他们上架销售。于是厂家就在超市门口进行推销。厂家在超市门口推销了10天,因为该食材机消费者不太予以认可,于是该食材机就没能上架。2021年11月16日厂家离开本县。汤老太多次与超市协商无果。本局执法人员与超市进行了沟通,认为该超市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在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已向汤老太退款3999元,并予以道歉。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案例中的消费者汤老太接到超市的短信来到超市,在超市门口经营者对其进行商品宣传,并告诉其2022年元旦该商品在超市上架,使汤老太误认为此商品是超市的促销商品。当汤老太购买该商品使用后,发现并没有他们宣传的好,甚至没有人工操作的好,就要求退货。退货时发现经营者不在了,于是找超市退货。超市以商品不是他们销售为由,拒绝退货,使消费者汤老太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经营厂家在该超市销售商品,其场所是由超市提供的。消费者在该超市门口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现在销售者已经离开,那么消费者要求退货等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应当向该超市提出,该超市应承担其一切法律责任。超市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向该厂家进行追偿。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调处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反映:2021年4月份,路过明光市某健服务中心,该中心正在进行瘦身保健宣传,宣传内容:购买产品免费服务,至2022年3月,杨女士共计付款9682元(含服务费用),购买瘦身产品,分50次使用,后因杨女士心脏不好,经医院体检,建议停止瘦身保健,瘦身产品已使用24次,杨女士要求该中心退还没有使用的26次产品费用,该中心不予退款,杨女士认为该中心存在欺骗老年人和虚假宣传行为,故投诉至明光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至该中心现场检查,经查,该中心门前海报上宣传内容有免费服务字样,与消费者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也有免费服务条款,杨女士的反应基本属实。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达成协议:明光市优贝妮保健服务中心一次性退还杨女士人民币3360元,杨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骗老年消费者和虚假宣传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案例中明光市优贝妮保健服务中心,违反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同时因购买商品,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退费赔偿。
定远市场监管局调处保健品夸大宣传案
【案情简介】
8月4日,池河镇消费者吴某某(70岁)到池河申诉,反映其于7月底在某外省电视台综合频道看到广告称“某某帮”产品能防治风湿、内风湿等病,随后花了1000元在池河某药店购买了80盒该产品,在服用该产品以后,风湿、内风湿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吴某要求商家退还购药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查证,“某某帮”产品为保健品,有监管部门的广告批文,对风湿、内风湿等病有一定的保健疗效,但在广告中过分宣传其药品的功效,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消费者对“某某帮”的误解。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药店经营业主带了礼品看望了吴某,并退还了800元购药费,并立即将执法人员约谈信息反馈给厂家要求整改。同时执法人员告知经营者如厂家广告不整改,再发生类似投诉举报,执法机关将责令经营者将销售的产品下架。吴某对处理情况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该案中,“某某帮”为保健品,手续齐全,经营者在实际经营中没有夸大宣传,销售本无过错,但生产厂家为增加销量,在一些广告中打法律擦边球,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消费,显然存在过错。执法人员约谈经营者并要求经营者将约谈信息反馈给厂家要求整改,一是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一是对厂家起到就警示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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