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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解经典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2-09-11 00:36:27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合同预期目的不能实现,支持违约索赔!

  

  案情简介:近日,徽州区汪女士反映其7月9日在徽州区XX酒店预订了9月21日的婚宴并签了合同,但该酒店却与其他客户预订了同一天的会议,会议时间截止下午16:00-17:00,严重影响其婚宴正常举行,要求酒店退还定金5000元,并承担承担违约责任。酒店只接受解除合同退还定金,拒绝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徽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上门调查了解核实事情经过。原来汪女士为自己婚宴与酒店签订了合同,约定9月21日晚17:30举行婚宴。之后在与酒店联系的过程中发现酒店在同一天还有会议接待的任务,并且参会人员要在下午17:00左右才离会。会严重影响自己婚宴场地的布置和婚礼宴席的进行。要求酒店方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按约定定金50%的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酒店方仔细沟通,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后,酒店方最终接受退还定金5000元,承担定金50%违约金的处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已经订立了婚宴合同,按照规定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酒店同时期会议接待的行为会导致汪女士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第四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并依据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汪女士的请求酒店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得以维护。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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