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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培训纠纷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2-12-11 12:36:00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美术培训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王女士为孩子在天长某书画院花费9600元购买400课时的书画课,学习两年后还有260课时没有学完。近期因书画课和其它课程时间有冲突,王女士与书画院老师沟通调课不成,故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约谈了被诉书画院的负责人李老师。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因王女士家孩子今年新增加其它的兴趣班导致与学习书画时间冲突,王女士想调整学习书画的时间被书画院客服告知因其它时段学员招满不好调整。王女士想将剩余的课时转给自己妹妹家孩子学习,书画院称不好操作,如果转给其它孩子学习需要按照现在的课时费重新计算课时,书画院仅认可剩余200课时。对于转让课时会蒸发掉60课时,王女士非常不满意。从王女士提供的书画培训协议看,当时约定调整学习时间及转让课时是可以协商的,但现在却是上课时间无法调整,转让课时也附加条件。书画院负责人也表达了确实因为当时考虑不周导致培训协议书没有对转让课时事宜写清楚,给王女士造成困扰。李老师表示如果给王女士转课时会给后面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多隐患,会有其它学员效仿要求转让课时等困难。我局工作人员向书画院负责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相关规定。李老师认识到自己存在合同违约,经我委工作人员协调,最终书画院负责人同意在扣除报名享受的优惠条件后,退还王女士书画培训报名费4000元。投诉人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次调解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因书画院需附条件转让课时及无法调整学员的学习培训时间,属于书画院合同违约。按照法律规定被诉书画院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调解结果被诉书画院退还投诉人王女士剩余课时费属于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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