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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培训退费纠纷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2-12-11 12:22:24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游泳培训退费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甘女士于2022年7月份中旬在天长市某游泳馆给孩子报名游泳培训课程,学费800元。甘女士家因是女孩子当时要求找一个女教练教孩子游泳,但在上了6次课后,游泳馆因女教练有事辞职无法再继续游泳教学,甘女士和游泳馆发生争执,故投诉到我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约谈了被诉游泳馆的负责人王老板。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因甘女士坚持要求女教练上课,但游泳馆女教练因家中有突发状况临时辞职,商家称可以给孩子安排其他游泳教练或者扣除已经学过的课时给甘女士退费。因双方当事人在来我委处理纠纷之前已经发生过争执,甘女士要求退费。游泳馆负责人称因甘女士的孩子要求女教练教学,一直享受的是一对一的教学,故需要按照一对一的收费标准。甘女士认为自己报名的是一对五游泳培训,游泳馆不能再要求退费时提高扣费标准。我局工作人员向舞蹈培训中心负责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相关规定。最终经沟通协调,游泳馆负责人表示愿意作出退让,在扣除300元培训费后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甘女士500元。投诉人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次调解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因游泳馆女教练不能继续提供游泳教学,属于游泳馆合同未履行完。按照法律规定被诉游泳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调解结果被诉游泳馆退还投诉人甘女士剩余课时费属于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3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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