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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注意啦!最新文件出台,这些行为将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24 23:40:44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1.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的;

  2.属于《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行为,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 30 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的。

  二、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3.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4.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下列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5.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持续时间较短,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小,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6.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持续时间较短,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积极配合完成退款的;

  7.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8.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四项,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四、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9.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10.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

  五、下列违反计量、标准化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11.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1 倍以内的;

  1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品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时,未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1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

  1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的。

  六、下列违反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15.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七、下列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16.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17.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18.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的。

  19.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0.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1.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情节轻微的;

  2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产品尚未出厂、销售的价款较小的。

  八、下列违反特种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2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九、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2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25.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26.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27.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28.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29.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30.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3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且经检验合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3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3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无证经营时间在 30 天以内;3.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

  34.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35.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法情节轻微,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37.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十、下列违反市场竞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38.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且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39.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三小一摊、蔬菜水果店等小型市场主体,宣传时间较短,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40.违反《拍卖法》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 1 个月,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拍卖许可或不再从事拍卖活动的;

  41.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42.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奖销售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属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缺漏部分信息但及时改正后不影响兑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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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47238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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