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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秘书处成功调处一起格式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02 01:00:11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市消保委秘书处接上级部门转办通知,当天就成功调处1起涉及公用企业收费的投诉,为我市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讨回公道。

   2021年11月残疾人常某与我市A公用企业签订管道设备租赁合同,2021年12月20日,A公司才将管道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2022年11月22日,常某停止使用A公司管道设备并申请拆除,12月1日到A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要交两年设备押金。常某认为自己使用设备不到1年,最多只应该收取1年的设备押金。其多次与A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均被告知这是公司制度规定,是行业通用规则。常某就此事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求助,2023年1月4日,常某被政府有关部门介绍到市消保委秘书处进行投诉,请求帮助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调阅常某与A公司签订的管道设备租赁合同后,秘书处工作人员发现,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并没有对设备租赁使用时间的计算方法明确约定,该合同中设备租赁时间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时间的计算方法应有利于常某才对。当天下午,市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会同A企业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赶到A公司约谈了该企业售后服务负责人,并进行普法宣传。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因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格式合同是A公司单方面提供,合同中没有对设备使用时间具体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存在多种计算结果可能,所以最终应采用应该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法。A公司表示尊重法律规定,马上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进行退款。1月5日,消费者常某收到了被多扣的1年设备押金。

   市消保委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当您在签订格式合同,遇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时,要勇于拒绝。对于格式合同中约定不清的事项要及时使用非格式条款予以补充完善。同时市消保委也提示广大经营者注意:在日常经营中,为了重复使用某类合同,经营者可以使用格式合同。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下一步,市消保委将积极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和省消保委的要求,坚决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作斗争,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将联合各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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