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普通小白菜)案

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普通小白菜)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05:34:1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普通小白菜)案


  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07311579X8


徐晓雪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3〕6号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普通小白菜)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2.4元;3、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2023〕6号

  当事人: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晓雪)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311579X8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港公路与赛达世纪大道交口东侧350米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徐晓雪

  2022年11月8日,瑞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小白(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2-11-0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2月5日,瑞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RV203397ABV05598《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啶虫脒mg/kg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57,该批次白菜抽检的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将《检验报告》No:RV203397ABV05598送达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当事人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和复检申请。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白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2年11月6日)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晓雪)使用的啶虫脒含量超标的小白菜(普通白菜),是当事人2022年11月6日从天津市静海区的海吉星批发市场购买,共购买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共60斤,进货价为每斤0.4元,共计24元,瑞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检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6斤,售价每斤为0.8元,支付给该公司4.8元;剩余54斤该批次白菜全部用于配餐,为天津森龙润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0人午餐烹饪制作并销售,当事人公司当制作日中午盒饭标准为三个菜加米饭(土豆鸡块、西红柿炒鸡蛋、炒小白菜)共制作40份餐,每份9.5元,全部售出,共计380元。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用于抽检部分经营额4.8元,获利2.4元;用于配餐部分经营额为380元,获利380元,当事人共获利382.4元,上述商品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2. 《检验报告》No:RV203397ABV0559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120111115234172)、及送达回证,证明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白菜(普通白菜)经检测啶虫脒含量超标;

  3.执法人员对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发后涉案小白菜(普通白菜)已全部售出;

  4.执法人员对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进销货情况;

  5. 瑞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机构主体资格及检测资质。

  6.利德园(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进行了召回,并查找了其中原因和做出来了相应措施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本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年]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小白菜,未提供真实有效的供货者资质、购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严重后果。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白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白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2.4元;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2.4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第 2 页 共 2 页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03/t20230307_613123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