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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谷兴餐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2 05:59:2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公司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DC22102114115936177)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谷兴餐厅使用的餐碗

  (一)产品名称:餐碗,使用单位:天津市武清区谷兴餐厅,抽样单编号:DC2210211411593617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天津市武清区谷兴餐厅于2022年12月2日自行清洗消毒的餐碗,经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该批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港罚〔2023〕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公司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餐碗摆放密集,造成消毒不彻底造成的。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餐具,召集店长及店员开会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清洗消毒工作流程,要求每餐收回的餐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增加冲洗次数,所有餐具必须放入消毒柜消毒后方可使用,定期清洗室内环境设备及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经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wqqscjdglj/zwgk_57784/zfxxgk_57789/fdzdgknr_57793/xzcf_57797/202303/t20230309_613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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