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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滨市监处罚〔2022〕51号
发布时间:2023-03-25 16:44:46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宝滨市监处罚〔2022〕51号
住所(住址):天津市宝坻区五金机电交易市场5-62#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TQT09-0873-2022的检测报告,天津市宏泽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ZC-RVV 300/500V 3*2.5电线电缆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天津市宏泽五金电料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22年11月7日注销。原经营部负责人为孙银池。2022年8月当事人于天津代理商处购进电线190米(标称生产厂家:河北玉达线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5月,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2.5),购进价格6元/米,销售价格7元/米。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存ZC-RVV 300/500V 3*2.5电线电缆75米。执法人员对上述规格型号ZC-RVV 300/500V 3*2.5电线电缆75米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以上行为满足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不合格电线电缆共售出115米,本案货值金额1330元,违法所得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13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所抽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经营者名称等信息。
2、2022年11月1日,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NO:TQT09-0873-2022),共4页,证明当事人店内存放的用于销售的ZRBV电线电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的现场情况。
4、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线电缆的事实情节。
5、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负责人孙银池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出具的企业户卡,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许倩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7、2022年11月24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本案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ZC-RVV 300/500V 3*2.5电线电缆75米;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罚款1330元50%罚款665元;3、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_255/zwgk_57816/zfxxgk_57821/fdzdgknr_57825/xzcf_57829/202303/t20230323_6148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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