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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发布时间:2023-05-07 12:24:59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天就是5月1日了,市场监管领域有哪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呢?

  快来看↓↓↓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处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2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全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部门规章施行!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夯实制度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两个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关键少数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确保压力传导到企业一线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GB 2763.1-2022,将于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将于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

  GB 2763.1-2022是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将由现行的0.2mg/kg调整为5mg/kg。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电梯安全涉及的链条长、主体多的特点,《办法》在明确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对相应电梯安全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xwdt/qjdt/t164017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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