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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5-14 03:08:16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市监撤冒告字〔2023〕1号

  当事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98711

  法定代表人:李仕平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9号4-2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06民初22541号)判决:“确认蒋俊平不具有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之生效判决。法院调查认为:2009年4月1日,当事人取得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原名:四川省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含有蒋俊平身份信息及伪造“蒋俊平”签名的《股东会纪要》和《四川精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申请人蒋某提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06民初22541号);

  2.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3.本局对你单位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局认为:2009年4月1日你单位取得的变更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的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蒋俊平为股东及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 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3/5/10/d3cbc0eb7e454bf2864507cfabc6ec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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