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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宏中副食商店(杨兆存)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06:02:1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板处罚〔2023〕7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宏中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4KJD68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张子铺村二区6排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兆存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1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宏中副食商店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标称“欢乐家”的黄桃罐头12瓶和“绿山果园”的冰糖雪梨罐头4瓶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板责改〔2023〕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5月17日调查终结。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宏中副食商店负责人杨兆存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从天津市宁河县卢文礼副食批发站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欢乐家”黄桃罐头12瓶和“绿山果园”冰糖雪梨罐头6瓶。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6日对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两种罐头无标价,店内也没有其他的方式对其销售的罐头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在该店共清点出其销售的“欢乐家”黄桃罐头12瓶,“绿山果园”冰糖雪梨罐头4瓶。截止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绿山果园”冰糖雪梨罐头2瓶,每瓶售价12元。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了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经营者杨兆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共1页,销售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商品及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详细情况。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板罚告〔2023〕7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无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月 3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06/t20230602_6265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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