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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6-18 23:56:55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5100001820861
法定代表人:杨红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师友路4号7幢二单元14号
经营范围:测量仪器、软件开发;商品批发与零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登记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4月7日,我局收到《关于姜思明申请撤销“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冒名登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转递),该材料姜思明反映被“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监事,申请撤销股东、监事的冒名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5年12月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005.12.1》《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 2005.12.1》《股份转让协议 2005.12.1》《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章程 2005.12.1》中“姜思明”非姜思明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姜思明否认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该当事人变更登记等。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含有姜思明身份信息及伪造“姜思明”签名的《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2005.12.1》等虚假材料。通过国家信用网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0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含有姜思明身份信息及伪造“姜思明”签名的《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2005.12.1》等虚假材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构成了以欺骗手段获得了公司变更登记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和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的四川吉扬科技仪器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姜思明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 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3/6/16/72c3cec202474fa09d4ab77be7a7e3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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