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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升月”

发布时间:2023-07-09 18:58:29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业秘密保护应知应会知识

  1.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范围: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就是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是技术秘密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二是经营秘密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3.商业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是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一样,能为权利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二是商业秘密能确保企业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因其不公开性,往往为权利人所独有(少数情况与他人共有),而这种独有的、进步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

  三是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独特之处。(1)无须经过申请、审批等手续 。(2)无须公开秘密信息。(3)只要秘密未被公开,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就能无期限地一直被保护下去。

  

  5.企业应建立系统的保密制度:企业建立保密制度包括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和外部保密制度。

  

  6.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采取的救济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措施。

  (1)寻求民事保护。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 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 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寻求行政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 行当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侵权人进行立案查处。

  (3)寻求司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 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或 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jc/202306/t20230609_12050576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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