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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15号-天津市北辰区谷曼滋物产电子商务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00:06:4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1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谷曼滋物产电子商务部(谷素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XH8G00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瑞康家园13-2-702-2

  经营者:谷素莉

  

  2023年5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始店铺,店铺名称为“谷曼滋心意行个体店”,该店铺宣传产品是“祖传”, 该宣传为虚假广告。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抖音开设了名称为“谷曼滋心意行个体店”,店铺内经营的产品“慈心方枸杞桑葚玉竹茶”,页面标注信息名称为“慈心方养生茶300年心意行七代祖传秘方”,当事人现场对页面截图进行了签字确认。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在抖音平台开始店铺,2022年12月上架了“慈心方枸杞桑葚玉竹茶”开始销售,在该产品页面标注了“慈心方养生茶300年心意行七代祖传秘方”,上述产品于2023年5月30日下架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标注的信息“慈心方养生茶300年心意行七代祖传秘方”的真实性。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扫描打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扫描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及现场情况;

  3.对谷素莉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及改正情况;

  4. 电子发票打印件,证明广告费用。

  本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1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17_6354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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